人道 博爱 奉献
第一条 为规范丹东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接受、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省红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受境内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及外省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 捐赠票据管理按财政局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捐赠资金接受
依法在市民政局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开设专户进行捐赠资金接受和使用核算。
按照内部控制要求,捐赠资金的接受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帐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所有捐款均按照捐赠意愿开具捐赠收据,捐赠收据名称与捐赠方信息必须一致。
第六条 捐赠资金统计
每年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对于定向捐赠做好备注。
第七条 捐赠资金核算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会计负责,对出纳交接的单据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捐赠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
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捐赠人指定的受赠对象或援助项目。
经上级部门或会党组批准的其他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二)审批权限
按《丹东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捐赠资金公示
捐赠资金公示分为接受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受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