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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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红十字会眼组织资料库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眼库管理》(ws325-2010)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建立我省眼组织捐献体系,促进我省眼组织移植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眼组织是指眼球及附属器的总称。保存是指将眼组织材料经过特殊处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存放并保持组织质量的过程。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眼组织捐献是当一个人死亡后,将其良好的眼组织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出来,用于救治因眼部疾病而需要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改善生活质量,延续生命。

    第三条  眼组织捐献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完成: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眼组织捐献,并且没有撤销该捐献意愿,待其身故后进行的眼组织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眼组织,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或委托代表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眼组织捐献。

    二、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辽宁省红十字会眼组织资料库由管理办公室、专家组、市级分库和合作医院四个部分组成。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为眼组织资料库的日常工作部门,设在辽宁省红十字会。

负责眼组织捐献宣传、动员工作;负责组织并管理眼组织捐献自愿者队伍和眼组织捐献协调员队伍,培训、审核和聘任眼组织捐献协调员;负责建立眼组织资料库信息系统,维护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负责分配眼组织,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对眼组织捐献和移植进行见证;指导市级分库、合作医院相关工作;负责接收社会及各方面的捐赠,建立并管理辽宁省红十字会眼组织捐献基金;开展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负责对省内从事捐献、移植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人文关怀、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培训;负责与国内外眼组织捐献和移植等机构的沟通与联系,接受国内外的眼组织捐献。

    第六条  专家组由眼科学、伦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对开展眼组织摘取和移植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政策建议和决策参考;负责对合作医院眼组织摘取、移植、保存等临床技术应用进行指导;对眼组织资料库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学术指导意见。

    第七条  市级分库设立在各市红十字会。

负责开展眼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管理自愿捐献者资料并向眼组织资料库信息系统登录自愿者及捐献者信息;建立专兼职协调员队伍,与本地临床机构建立联系,向管理办公室反馈临床危重病人捐献意愿,协调、办理眼组织捐献手续,对眼组织捐献和移植进行见证;开展对捐献者的缅怀、纪念以及对捐献者家属的慰问和救助工作。

    第八条  合作医院负责开展临床眼组织捐献宣传,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馈临床危重病人的捐献意愿;协助眼组织需求者填写《眼组织移植申请表》,向信息系统录入移植需求及眼组织使用信息;按照管理办公室对眼组织的分配,进行眼组织的摘取、检测及保存;开展眼组织移植并对眼组织使用后的质量跟踪。

    三、眼组织的捐献

    第九条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眼组织者,填写《眼组织捐献自愿书》,通过邮寄、传真或面交等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市级分库办理捐献意愿登记。

    第十条  市级分库在协助自愿捐献者完成捐献意愿登记后,向自愿捐献者颁发统一制作的“眼组织自愿捐献卡”,并负责将自愿捐献者相关资料登录眼组织资料库信息系统中,并保存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眼组织捐献自愿书》编号由11数字组成,第1、2、3位数字代表地市行政代码,第4、5数字代表年度的后两位数字,后6位代表登记序号。

    第十二条  自愿捐献者可以要求撤销自愿捐献,撤销时应向原申请市级分库提出申请,并交回“眼组织自愿捐献卡”。

    第十三条  自愿捐献者在临床上达到可捐献状态时,应及时通知市级分库或管理办公室,由眼组织捐献协调员进行捐献确认。

    第十四条  眼组织捐献必须在眼组织捐献协调员协助见证下进行,由捐献者家属代表填写《眼组织捐献登记表》,捐献者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均应签字确认,或委托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捐献者的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本、死亡证明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等文件资料复印件。

    第十五条  捐献确认后,由管理办公室指派医院按捐献意愿实施眼组织获取工作,并摘取《眼组织捐献登记表》中同意捐献的眼组织。

    第十六条  从事眼组织获取的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捐献者的尊严,对摘取完毕的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眼组织外,应当恢复遗体原貌。

    第十七条  《眼组织捐献登记表》编号由字母W加上11数字组成,第1、2、3位数字代表地市行政代码,第4、5数字代表年度的后两位数字,后6位代表登记序号。

    四、眼组织分配和使用

    第十八条  眼组织的分配由管理办公室协调,一般使用范围限定在合作医院。对省内特殊需求的医院和省外医院由管理办公室协调决定。

    第十九条  眼组织的分配原则遵循公平原则、需求原则和优先原则。即按照需求者申报时间先后排序分配使用眼组织;按照合作医院待移植的患者数量分配使用眼组织;合作医院优先使用,发现潜在捐献者的合作医院优先使用,实施眼组织摘取手术的合作医院优先使用。

    第二十条  捐献的眼组织使用后,使用医院须向管理办公室报告使用及移植受者的相关信息,填写《眼组织使用登记表》,并向信息系统登录使用信息。《眼组织使用登记表》编号与《眼组织捐献登记表》一致。

    第二十一条  眼组织移植使用过程中医疗问题由使用医院负责;使用医院要做好眼组织的保存、质量评定和质量跟踪,确保眼组织使用的安全性。

    五、眼组织的需求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移植需求的眼病患者可以通过合作医院或登陆辽宁省红十字会眼组织捐献网站,填写《眼组织移植申请表》,提出需求申请。通过合作医院申请的患者信息,由合作医院录入到眼组织资料库信息系统。

    六、缅怀及纪念

    第二十三条  捐献完成后,向捐献者家属颁发由眼组织资料库统一印制的“捐献证书”。

    第二十四条  资料库的各个部分都有义务对捐献者给予尊重和纪念,以捐献者或家属同意的形式宣传捐献者的崇高精神。

    第二十五条  建立纪念网站或纪念碑,缅怀和纪念捐献者。

    七、眼组织的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眼组织资料库信息系统由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系统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分别为自愿捐献信息系统、需求信息系统、捐献完成及使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七条  眼组织自愿捐献信息系统资料来源于市级分库,眼组织需求信息系统资料来源于合作医院和网络申请,捐献完成信息系统资料由市级分库、合作医院提供,经管理办公室审定通过后成为入库资料。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