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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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现状

 

  器官捐赠是一项涉及科技、法律、社会、经济、伦理及人性等层面的议题,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展亦有别。   

  一、西方国家器官捐赠现状   

  1、西班牙:构建由职业劝捐员组成的协调制度。西班牙实行“柔性”捐赠原则,即使死者生前表示愿意捐赠,家属仍有权拒绝医院最终获取器官。在西班牙,相关组织培养了大批精通沟通技巧的协调员,与特定病人家属取得联系,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因此,西班牙的器官捐赠率位居************,每100万人中有34人捐赠器官。   

  2、英国:建立“默认同意”的器官捐赠制度。在英国,有关机构大力借助媒体和舆论宣传,通过议会辩论的形式,在吸纳广大民众意见的基础上,注意劝告的方式,形成了“默认同意”的器官捐赠制度。事实表明,推行新的制度后,公众对于捐赠器官的态度和观念正在发生变化。61%的受访人支持“默认同意”这一新器官捐赠制度,较之于此前的26%可谓一大进步。   

  3、美国:开展全国性的捐赠活动。在美国,卫生部门一方面呼吁企业、工会和其他雇员组织鼓励员工捐献器官,另一方面在全国范围内发放捐献卡,登记人们死后愿意捐献什么器官或组织,并将他们的意愿告诉家人或亲戚,在此基础上建立记录捐献者意愿的全国性电子名录。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织)完成。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类服务秘书处(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OPO需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在医院建立良好的器官捐献氛围,一方面向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层宣传如何确认潜在的捐献者、如何获得捐献者本人及其家属的同意以及器官获取前的保护措施等;另一方面还要与ICU、神经外科和神经内科的专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器官捐献的顺利完成。OPO还要负责与捐献者家属进行沟通,以使其同意捐出捐献者器官。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愿意捐献器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   

  2001年,美国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2002年,虽然活体器官捐献数量仍高于尸体器官捐献,但增长幅度减缓,活体肾移植增幅为4%(2001年高达11%),但是活体肝移植和活体肺移植数量明显下降(与2001年比降幅分别为31%和36%)。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   

  4、瑞典:越来越多的瑞典人对身后捐献器官态度积极。据瑞典《每日新闻》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在瑞典进行了136例器官捐献手术,这是1991年以来手术数量最多的一年。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表明公众对器官捐献的意识增强了。 根据瑞典器官捐献法,如果死者生前没有作出选择,是否捐献器官将由死者家属决定。自2003年起,瑞典政府投入了2700万瑞典克朗,加强对自愿捐献器官的宣传和教育。对于已经病危的患者,医院专门配备从事器官捐献的护士和医生,对病人和家属做工作。通过这一投入,高危病人同意捐献器官的比率增加了30%。 在瑞典900万人口中,有150万人自愿在国家器官捐献登记册上登记,没有登记但对器官捐献态度积极的人可以随身携带器官捐献卡。自1964年瑞典进行第一例肾脏移植手术以来,瑞典在器官移植领域处于************地位。

  5、德国:德国每年约有1000多病人因不能及时得到器官捐献而死亡。德国每年的器官捐献量不到实际需要的20%。2005年德国进行了2100例肾移植手术,但同年新增同类病人超过2700人。从德国的民意调查看,超过80%的人对器官捐献持积极态度,但只有12%的人真正取得捐献证书。从近年的实践看,是否具有捐献证书并不是唯一的问题。有55%的医院没有按规定将持有捐献证书的潜在捐献者的情况及时转达给器官捐献中心,因为这些医院担心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能得到足够补偿以及怕麻烦。   

  有鉴于此,德国考虑修改器官捐献法。德国于1997年通过的关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规定,本意是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现在来看这个目标并未实现。其原因并不完全是医疗系统能力不足,法律缺陷也是造成捐献数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德国伦理委员会建议,首先要在全国开展宣传解释工作,然后由国家出面,系统地要求所有公民回答其是否同意死后捐献器官的问题。公民本人同意或不同意捐献器官的决定,可记录在其医疗卡及驾驶证的数据库中,公民有权随时改变自己的决定。如果公民不作明确表态,那么他将被告知,在其死后适用“不反对即同意”的原则。原则上,医务人员可以认为死者默认同意捐献器官,如其亲属不明确反对,医务人员即可摘取其器官用于捐献。